首頁 > 最新消息 > 男子典當汽車無力贖回 流當後苦吞28張交通違規罰單
張姓男子典當名下自用小客貨車,無力贖回流當後,共計收到28張罰單,罰款合計1萬4700元。張向監理單位申訴應歸責他人,但已逾期被退回,提告訴請撤銷處分。基隆地院審結,認為張未在期限內提出證明,即應視為違規行為駕駛人,不可再以非行為人訴請免罰,駁回告訴。 判決指出,張男名下汽車在2018年6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,共計24次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未繳通行費,經通知補繳逾期仍未補繳,國道公路警察局開出24件舉發單,監理單位各處罰300元,合計7200元。 張男名下汽車2018年1至3月間在桃園、新竹,3次被雷達測速器拍照舉發超速違規,其中2次超速20公里以下,各裁罰2000元,1次超速29公里,裁罰2300元,合計6300元。 2018年7月20日張男名下汽車在桃園市中壢區違停,員警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,監理單位裁罰1200元。 張男提告指出,他名下的汽車在台北市一家當鋪流當,但在此之後車輛所有罰單仍寄到他的住處。他曾詢問監理站人員怎麼處理?被告知罰單應由當鋪業者受罰,但向監理單位申訴卻遭退回,因此提告請求撤銷處分,維護權益。 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,舉發機關礙於人力、時間,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,受處罰車主若認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,應檢附相關證明告知處罰機關。為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,相關證據要在「應到案日期前」提出。張男未依規定提出證明,故退回申訴,以他名義裁罰於法有據。 法官查出,張男2017年9月7日將車子當入當鋪,同年12月21日流當,之後張多次收到舉發單,自應依舉發通知單「應到案日期前」(最早2018年3月15日、最末2018年12月10日),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,到應到案處所填寫申請書告知應歸責人,讓監理單位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。 張男明知各項違規行為均應歸責他人,但置之不理,遲至今年2月15日才以書面告知監理單位,車輛已流當給予當鋪業者。由於已超出期限,自應視為違規行為駕駛人受罰,監理單位裁罰有據,駁回告訴。全案可上訴。 來源:聯合報